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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