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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