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