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 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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