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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