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