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禁止船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线航行,定时报告船舶所处的位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