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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