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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