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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