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