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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