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