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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