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