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