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