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