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四十九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四十九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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