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
(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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