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