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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