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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