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督促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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