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紧急救助、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三)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鼓励宣传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和文明先进人物的事迹;
(四)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紧急救助、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三)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鼓励宣传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和文明先进人物的事迹;
(四)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