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地方特色传统技艺、民俗文化、民间艺术等,鼓励申报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二)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
(三)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捐献文史资料或者文物;
(四)其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明行为。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地方特色传统技艺、民俗文化、民间艺术等,鼓励申报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二)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
(三)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捐献文史资料或者文物;
(四)其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