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期间,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市专利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许诺销售中的专利违法行为以及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当事人的相关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