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专利违法行为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