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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所发生的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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