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