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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