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扶持专利技术在本市的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