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六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