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七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对可能形成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