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五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