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提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督办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办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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