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定期通报制度,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