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定期通报制度,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