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驻本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执行。
驻本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代表直接向有关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本区(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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