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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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工作机构...
第五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
第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
第九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
第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意见具体,通过...
第十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
第十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
第十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机关、...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
第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分...
第十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和原选举单位通报代表...
第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八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
第十九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
第二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作为办理重点,建立健全办...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进行沟...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落实:
(一)能够...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承诺事项台账,对需跨年度...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应当以面复为主要形式;经代表同...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三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书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过程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口联系单位主办的代表建议...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六条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