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和原选举单位通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