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分别办理或者会同办理。属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各承办单位办理的内容;属会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