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