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协助代表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支持,并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信息资料。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支持,并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