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