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意见具体,通过书面形式或者代表建议管理系统提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