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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