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