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