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