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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